美麗島和黃信介

黃智賢
  中時晚報 / 2004.12.31

       選舉無效訴訟,連宋全面敗訴。其實ㄧ點都不必訝異,你總還記得,美麗島大審,施明德林義雄這些被告,也是全面敗訴;判決書也照樣義正辭嚴,因為在掌權者面前,所有的判決,都為政治服務。

       法官超越職權,居然以大法官釋憲的姿態,認定公投綁大選不違法。不但視公投法第17條的白紙黑字如無物,更把國會的立法權當透明。

       地下電台散佈連宋槍殺陳水扁的謠言,法官認為「不失為競選攻防手段」。如果法官是對的,那我們還要選罷法幹什麼?

       選舉名冊是選舉訴訟的關鍵,法官卻防原告如防賊,不准原告勘驗。原告最後看到了,「挖空、割裂、塗黑、剪貼後再影印的限制版」。連這樣的東西,法院都只讓原告
看七天。

       原告提出二十六萬筆違法,法院只准勘驗四萬筆。法官自圓其說,是因為在九月一日要求原告,在48小時內提出違法類型。所以呢,九月三日以後提的,就居然不管了。幽靈票有17292票,法官說,只有「零星票數差」。遺失票5835票,其中有許多到現在還找不到,法官卻說,不影響選舉結果。死人投票、在監服刑投票,和種種冒領選票這樣的嚴重違法。法官卻說,「只有」三千七百多筆,「不影響選舉結果」。開票違法、票數計算、票袋內容錯誤,法官都說「不影響選舉權」…。還要我說下去嗎?

       有怎樣的掌權者,就有怎樣的法院。美麗島碰到這樣的審判,一樣得去苦牢蹲十年。

       如果黃信介當年在花蓮碰到的是這樣的法官,是不是只好眼睜睜看著對手作票當選?

       這樣的訴訟過程,這樣的判決,法官終於把自己,放在和美麗島大審一樣的歷史地位。